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移入上限
2021-03-05
容積移轉於1999年法令發布後推行至今,由私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給政府換取可建築容積,已成為常見的開發工具之一,但仍時常有鄉親關心,我有建地想辦容積移轉,但不知道容積移轉可移入上限及其相關規定為何。
依據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」第八條規定,建地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建地基準容積的30%為原則,以及苗栗縣府「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」第五條之一規定,建地若面臨8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可移入建地基準容積之10%為上限,依據面臨道路寬度越寬,最高可移入至30%。
此外,若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、實施都市更新地區、面臨永久性空地(如公園、廣場、河川、綠地等)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,可以增加移入容積上限,經苗栗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同意,最高可達建地基準容積之40%。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202967/%E9%83%BD%E5%B8%82%E8%A8%88%E7%95%AB%E5%AE%B9%E7%A9%8D%E7%A7%BB%E8%BD%89%EF%BC%8C%E6%9C%89%E7%A7%BB%E5%85%A5%E4%B8%8A%E9%99%90%E5%97%8E%EF%BC%9F?fbclid=IwAR2qp8RjEEJ7rMddr-cBZjFy07n58NVZ19UucgopwD5yDpub3Yg8gwAZsS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