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續多次繼承取得房地,如何課徵所得稅

2020-10-05
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2016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所取得的房屋、土地(下稱房地),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,據以適用新、舊制;如果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,亦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。該局舉例說明如下::
一、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,嗣於2016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,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,丙君於2020年出售,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,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。二、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,嗣於2014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,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,丙君於2020年出售,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,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,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。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,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,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,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,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。 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mygonews.com/news/detail/news_id/201493/%E5%80%8B%E4%BA%BA%E4%BA%A4%E6%98%93%E5%9B%A0%E9%80%A3%E7%BA%8C%E5%A4%9A%E6%AC%A1%E7%B9%BC%E6%89%BF%E5%8F%96%E5%BE%97%E6%88%BF%E5%9C%B0%EF%BC%8C%E5%A6%82%E4%BD%95%E8%AA%B2%E5%BE%B5%E6%89%80%E5%BE%97%E7%A8%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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